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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七章讲义(3)

发表时间:2011/11/11 10:31: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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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审计师考试的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本票

1、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我国的本票特点: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本票;自付证券;出票人仅限于央行批准的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3、本票必须记载事项(P533)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四、支票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无须承兑,见票即付。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记载事项(掌握P533)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其他规定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3)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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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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