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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相关内容辅导十八

发表时间:2013/1/14 15:20: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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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考试时间:2013年10月13日。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

知识点五、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一)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我国设置五级政府。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包括本级预算以及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一个财政年度内,总量上的平衡、结构的平衡、分配比例的协调

(三)分税制原则:

预算收入:中央、地方、共享;预算支出:中央、地方

知识点六、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归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权、批准权(草案、执行报告)、撤销权(特例:乡、民族乡、镇有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撤销权

各级政府:编制权、组织权、报告权、撤销权、监督预算执行、决定预备费动用

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组织权、提案权、报告权(增加具体两个字)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权(本部门、本单位)、组织权(本部门、本单位)、报告权、上缴、接受监督

(二)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三)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性政府债券。预算需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2.预算编制的要求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编制的安排

(1)国务院应当于每年ll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并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2)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4.预算草案的审核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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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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