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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入账时间错误
企业在进行股票、债券投资时,从认购、付款到收到股票或债券,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了正确反映资金占有形态的变化,应以付款时间作为对外投资的入账时间,即企业在付出购买股票或债券款项时,即刻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付款后若未收到股票或债券,应在“短期投资备查簿”或“长期投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收到股票或债券后再予注销。
在实际中存在着对外投资的入账时间不正确或未按要求在备查簿进行登记和注销的问题。如有的企业付款后尚未收到股票或债券的情况下,未作对外投资增加的账务处理,而是等收到票券时再作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又如,有的企业在付款后尚未收到票券的情况下,虽然作了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但却未对应收票券的有关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以致失去或削弱了对所购票券的管理和监督,造成票券未能收取金额或丢失、被盗等。
对此类问题,查证人员应通过检查了解被查单位有无“短期投资备查簿”和“长期投资备查簿”,审阅其登记与注销情况,结合审阅核对“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账户内的有关内容与相应的会计凭证内容,在调查询问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发现线索或疑点,然后追踪查证问题。
对外投资手续不健全
企业对外投资一般应由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与联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账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办理“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等。
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对外投资时,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未签订;或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手续不健全,甚至不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向境外投资时,未经批准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账户,或者虽经批准,但未办理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由于存在上述手续不健全的问题,以致给投资者造成经济上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损失。如由于未与接受投资的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致使投资企业未能取得投资收益,甚至使有的投资本金也未能到期(当然不包括股票投资)收回;由于企业以私人名义向境外投资并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账户,致使有关当事人侵吞企业资财等。
对于此类问题,审查人员应首先调查询问被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其是否与接受投资的单位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审阅检查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了解其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规;通过审阅、核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及有关账户与相应的会计凭证的记录内容,并在调查询问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发现并查证被查单位有无由于未与接受投资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而给企业造成经济及有关方面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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