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税法辅导(6) 2010年审计师考试法律部分第五章

发表时间:2010/9/27 9:38: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且不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例题】(2004中)依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答案】AD

强制执行措施

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且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优先制度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例题】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现下列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有:( )。

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

D. 低价转让财产

E.实行债权转股权

【答案】ABCD

◆在线观看欧阳老师对《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精彩讲解

◆2010年中国审计师考试网辅导方案

◆2010年审计师考试用书,点此订购

◆与其他学员进行交流

免费考试报名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审计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3380

        初级 中级

        761人正在学习

      • 审计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续学服务校方支持

        1980

        初级 中级

        545人正在学习

      • 审计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题库练习 精品课程

        980

        初级 中级

        445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