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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与证券法辅导(10) 2010年审计师考试法律部分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0/8 10:51: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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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票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无须承兑,见票即付。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记载事项(P533)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例题】(2008初)支票上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付款金额

D.收款人名称

E.出票人签章

【答案】CD

【例题】(2009中)支票上的下列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出票人签章

【答案】A

3、其他规定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3)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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