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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组织或法人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掌握P434)
5、形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6、管辖:(掌握P434)
(1)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辖;(4)本机关管辖;(5)其他特殊管辖
7、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掌握P435)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已经依法受理的
(2)按规定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的
8、受理(掌握P435):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
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掌握P436)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自觉履行、期限履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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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