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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章节详情19

发表时间:2014/3/3 13:0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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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掌握P424)

(一)行政处罚种类

1、《行政处罚法》角度:(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法学理论角度:

申诫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下列规定: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律设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规章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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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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