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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
以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纳税人(掌握P474)
1、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
2、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经营规模;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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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 |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
会计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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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
没有或不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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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有且健全 |
二、征税范围(掌握P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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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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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货物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3.其他征免税规定 |
1、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1)涵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营业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其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从同一购买方取得的。
(2)税务处理方法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涵义: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4、其他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
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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