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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审计师考试税法辅导(27)

发表时间:2010/4/6 12:54: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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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免税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了企业的免税收入(具体项目见税收优惠内容)。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B.到期国债利息收入
C.转让无形资产收入
D.转让股票的净收益

【答案】ACD
【解析】选项ACD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该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故排除B选项。

(五)准予扣除的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并按照规定摊销的,准许扣除;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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