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P3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按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违反上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
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2.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刑法青对公民行为准则的普遍适用性,也是判断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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