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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一章知识点9

发表时间:2013/10/29 15:25: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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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四)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例题3·单选题】(2007年试题)在我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A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可变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4·多选题】(2009年试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CE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D.显失公平的行为

E.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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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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