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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 审计管辖
一、审计管辖的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指定管辖原则。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某一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哪级政府,某一单位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哪级部门,则该部门、单位就是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不能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定审计管辖,但其国有资产接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3.指定管辖原则
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二、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1.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2. 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法律责任
包括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审计法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给予处罚。
3.上述事项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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