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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例题4-单】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的法律行为。
A.附延缓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生效期限
D.附解除期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定义
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三)情形: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定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情形: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
(三)效力:有选择权:维持;变更;撤销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例题5-单】(2007)在我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可变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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