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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及其查账方法
增值税是一种以法定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运用税款抵扣原则来消除重叠征收。偷逃增值税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少计销项税,虚增进项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增值税款的行为。根据本人从事财会、审计、纪检监察工作二十多年的体会,就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及其查账方法作点肤浅分析。
一、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
1.少计销项税。
(1)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推迟申报纳税。
(2)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放入“小金库”中,以偷逃增值税。
(3)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冲减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支出,不申报纳税。
(4)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做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上,不申报纳税。
(5)价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
(6)出售原材料、边角料、废旧物品等收入不计提销项税。
(7)按低于规定的税率计提销项税,以偷逃增值税。
(8)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不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9)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不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提销项税或不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10)以货抵债的,不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1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限额内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
(16)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收入及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直接冲减“包装物”账,不计入销售收入提取销项税。
(17)化自产为加工,少提销项税,即只按销售额与原材料成本的差额计算销售收入,原材料成本直接用销售收入冲减。
(18)采取记账凭证金额小于所附附件所载销项税金额的手段,以少计销项税。
(19)免税项目多退销项税额,即不按不含税收入乘17%计算,而按含税收入直接乘17%从销项税额中退出。
(20)故意混淆征免税界限,把应税项目列入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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