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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与证券法辅导(9) 2010年审计师考试法律部分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0/8 10:47: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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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

1、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我国的本票特点: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本票;自付证券;出票人仅限于央行批准的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3、本票必须记载事项(P533)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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