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费税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机构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例题1】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C.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回总机构申报缴纳
D.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报缴纳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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