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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审计师考试税法辅导(18)

发表时间:2010/4/1 17:37: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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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税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机构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例题1】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C.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回总机构申报缴纳
D.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报缴纳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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