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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行政法辅导(2)

发表时间:2012/1/15 10:56: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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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审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审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措施。

1、行政处罚种类见下表: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法学理论上,行政处罚划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1.申诫罚也称声誉罚,如警告;

2.财产罚是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财产所有权的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是剥夺或者限制违法当事人某些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4.人身罚是一定期限内剥夺违法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如行政拘留。

【示例】

1.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属于( )。

A.执行罚 B.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征收 D.财产罚

【答案】D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2008年考题)

A.警告 B.罚款

C.吊销营业执照 D.责令停产停业

E.行政拘留

【答案】ABCD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设定权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权

(1)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

(1)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3)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方规章设定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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