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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科目《法律知识》知识点详情13

发表时间:2013/12/12 14:56: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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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时间:2014年10月19日。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法(掌握)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行政处罚法理上把行政处罚划分为四种:申诫罚、财产罚(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财产所有权)、能力罚(剥夺或者限制违法当事人某些行为能力和资格)和人身自由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申诫罚财产罚财产罚能力罚能力罚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委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量国务院定)

地方政府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量地方人大常委会定)

▲注:除上述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种)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1.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彼此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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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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