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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理论与方法知识点:国家审计机关职责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24 9:24: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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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审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审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方法》第二章

知识点四、国家审计机关职责规定

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审计机关具体职责为:

1.对政府预算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资本经营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3.对其他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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