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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P504)
(一)股东会:权力机构(职权P504)
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职权P505)
(三)经理:列席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监事会: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权P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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