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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一、行政复议特征与原则
(一)行政复议特征
1、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
6、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P432)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组织或法人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掌握P434)
5、形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6、管辖:(掌握P434)
(1)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辖;(4)本机关管辖;(5)其他特殊管辖
7、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掌握P435)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已经依法受理的
(2)按规定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的
8、受理(掌握P435):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
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掌握P436)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自觉履行、期限履行、强制执行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一)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二)特有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P439)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掌握P439)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P440)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掌握P441)
(一)提起行政诉讼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诉讼期限
不服行政复议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受理与审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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