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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审计收费模式

发表时间:2011/4/25 14:24: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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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2011年审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1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审计收费模式及收费现状的理性思考

【摘要】 本文理性分析了我国CPA审计收费的现状以及适合我国特定制度背景的审计收费模式,并提出了完善CPA审计收费模式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CPA 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模式

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同于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它是一种有偿服务。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被看作研究的前提,而被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1]。从经济学角度讲,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完全由供给和需求自发调节决定;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决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因素除了市场外,还包括一定程度的政府管制。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审计收费就是审计服务价格的直接体现。因此,审计收费问题也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文拟从理性的角度对我国CPA审计收费模式及收费现状问题作一探讨。

一、我国CPA审计收费的现状

(一)审计收费缺乏公认的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总体偏低。

在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的高低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公司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审计风险越高的项目所需的工作小时也越多,因此审计收费也应越高。目前我国审计市场中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有的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讨价还价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与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英、美等国家相比,其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比,也是偏低的。尽管如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很难按照这些标准如期收到审计费用。中国证监会 2001年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聘任情况,开始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给予高度重视。然而从2001年上市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可以看出并没有采用统一的收费标准,并且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要低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二)审计市场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

我国的资本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存在着法规不健全、监督不严、惩罚不力等问题,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和欺诈行为较为严重。诸多因素使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作假严重,其中,不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作假。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这些问题并没有充分暴露。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例外。此时,审计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此时,审计业务契约的代理人,即注册会计师因为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面,审计业务契约的委托人则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或获取信息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得知审计人员的审计过程,因此,处于信息劣势。在缺乏严密的法律约束和自律能力的情况下,会有相当部分的注册会计师利用信息不对称中的信息优势进行“寻租”与“合谋”。因此,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监督,那么,事务所由谁监督则成了问题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和会计师协会进行双重管理,但政府部门里大部分为非专业人士,难免会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况;而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会计师协会属于半官方半民办的性质,没有实权。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协同作假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

(三)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与之承担的风险不对等

在我国,对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中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审计实务中,由于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界定的依据、起诉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诉讼起点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处罚避重就轻等原因而导致了审计人员没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了审计人员所承担的与获取审计费用相关的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这种不对等致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行为上表现为:只有获取审计收费的冲动,而没有风险对其行为的约束,这使得非理性的行为充斥审计市场,造成审计市场秩序混乱。

(四)审计收费信息披露机制缺失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进行披露监管。证监会专门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但是,对披露内容的分类仍然过于笼统,不能够帮助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地决策。此外,也没有建立保障披露行为有效性的机制。因而有关注册会计师报酬情况的披露质量并不理想,所披露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报酬额,分年度不分会计师事务所;有的则按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支付报酬额,不分所属年度;有些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支付报酬额,有些披露的则是应付报酬额;有的本年度的数据还包含上年的费用;不披露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披露审计收费信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等。还有少数公司拒不披露任何收费信息,事后亦不就此问题提供补充公告。这样,报表使用者就无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出于“买断会计原则”的目的而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

二、我国CPA审计收费模式的理性思考

审计收费作为一种价格体系,具有自己的收费模式,主要包括审计收费的主体和审计收费的形成方式两部分[2]。审计收费的主体是指定价权限的划分也就是有谁来定价的问题。审计收费的形成方式,是指审计收费是由国家来确定,还是由价值规律作用于市场形成,或是由国家计划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形成,也就是指审计收费形式。审计收费形式与审计收费决策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什么样的审计收费决策主体,就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收费形式。审计收费模式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它取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对价值规律作用的认知程度。

(一)审计收费的决策主体

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无论是采取政府干预定价还是采取市场定价,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原则应是相同的。即审计收费一般应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费用;二是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利润,这三部分构成收费定价的基础。影响这三方面费用高低的主要因素有企业的规模和类别;企业总体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强弱等。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也会有显著的差异。在以上因素中,有些因素是可以由政府控制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执行基本审计程序的时间等,但有些因素显然政府无法统一管理,如企业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强弱、预期的损失费用等。曹玉军、李树华(2000)等人从上市公司对审计独立性的需求方面做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由于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定价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发行市场对审计独立性要求淡漠,市场事实上需要独立性较低且较为配合的审计服务。这一研究结果对非上市公司来讲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所以,审计收费标准的确定就不能完全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协商来定,目前我国审计收费标准的确定仍应采用政府制定最低限价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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