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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证券法概述

发表时间:2011/12/6 9:2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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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审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审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证券法概述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二)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证券公司(掌握P537)

(1)设立条件:共七个条件,其中: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经营范围:

①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有关的财务顾问--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实缴且一次性)限额为人民币5千万元

②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管理--公司注册资本:

一项业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实缴且一次性)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两项业务或以上: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实缴且一次性)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经营业务必须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P53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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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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