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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P508)
(一)股东大会
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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