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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1.立法体制。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立法部门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司法体制。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
3.行政体制。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
例如:《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4.财政体制。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一般来说,财政体制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其独立性程度相对较低。
5.独立体制。是指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并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知识点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具体任务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3.办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4.根据规定,具体指导、监督全国及各级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全国社会审计工作。
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6.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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