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备考复习指导(4)-2

发表时间:2012/2/27 11:29: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审计师考试的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掌握P408)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例题】(2007初、2007中、2009中)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C.显失公平的行为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

【答案】ABD

5、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掌握P408)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行为

(2)显失公平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掌握P408)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如果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7、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P409)

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务人同意的欠缺

相关文章

2012年审计师考试《企业财务审计》章节重点知识汇总

2012年审计师考试审计相关专业法律知识点汇总

编辑推荐:

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用书

2012年审计师考试网络课堂 免费试听

2012年审计师考试论坛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审计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3380

        初级 中级

        761人正在学习

      • 审计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续学服务校方支持

        1980

        初级 中级

        545人正在学习

      • 审计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题库练习 精品课程

        980

        初级 中级

        445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