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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一:社会审计组织(2)
三、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
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必须根据委托权限行事。委托权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办理业务的权限,亦即被委托人承办委托业务的权利范围。
1、国家机关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授予审计事务所下列权限:
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帐目、文件、资料,核查资财;
参加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议;
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索取证明材料。
2、其他委托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当在委托书或者协议书中,约定有关查阅帐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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