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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复习1

发表时间:2014/4/23 14:22: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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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一)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二)特有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P439)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掌握P439)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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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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