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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讲义7

发表时间:2014/5/19 11:16: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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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4年审计师考试,小编特整理了2014年法律知识辅导讲义,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第六章 公司法

[大纲要求]

1、公司法概述。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涵义、特征和区别;掌握公司设立、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财务会计和股东的权利义务;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初级—熟悉)

2、有限责任公司。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3、股份有限公司。掌握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熟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5、公司债券。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熟悉公司债券的转让

6、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解散和清算。熟悉公司的减资和增资;了解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主要考点内容]

初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公司设立、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转让;公司的减资和增资;

中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公司设立、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转让;公司的减资和增资;

[重 点]

公司设立、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转让;

[难 点]

股东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涵义与特征

1、涵义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征(略)

(二)公司的设立

1、设立公司条件(掌握p499)

(1)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认缴的出资、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公司设立方式

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3、公司设立程序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掌握p500)

1、注册资本规定(2009年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2006年考点)

l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l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l 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20%;、

l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请求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请求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其所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项表决。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略)(p502)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润的10%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提取任意公积\分配股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分析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p504)

1、股东会:权力机构(2005、2010年考点)

2、董事会: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2009年考点)

3、经理:列席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4、监事会(2004年考点):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1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掌握p506)(2008年考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p507)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507)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p508)

1.股东大会(2005、2010年考点)

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2005年考点)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p51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行表决权。

(三)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掌握p511)(2006年考点)

1、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也不得转让。

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特殊情况: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与义务

1、任职资格(p512)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略):

完全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无大的负债

2、承担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五、公司债券

(一)涵义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与发行程序

1、发行条件(见《证券法》——中级)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发行程序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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