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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法律行为
1、涵义
广义:即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狭义:即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P406)
(1)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2)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掌握P407)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例题】(2009中)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B.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C.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D.公司之间依法订立合同
【答案】D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407)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称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始期与终期;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称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掌握P408)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第二章 审计法
第一节 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法涵义和审计法律关系
(一)涵义: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审计法的渊源:《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审计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行政法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审计法规
我国审计法制定、实施和修订情况(略P412)。
(二)审计法律关系(P412)。由审计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计法调整对象:国家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各级政府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单位的审计关系
审计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
(2)客体。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掌握P412)
1、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P412)
1、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2、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
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掌握P414)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是指由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效益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码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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