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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掌握P490)
(二)准予扣除项目(P490)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并按照规定摊销的,准许扣除;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9、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不准予扣除项目(掌握P491)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处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P492)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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