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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预算法(1)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2、收支平衡原则
3、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大: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
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乡人大: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等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组织、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监督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撤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乡镇级政府: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监督本级算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政府部门: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人;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三)预算编制
1、一般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编制
(2)参照上年度预算收支情况-基数法
(3)编制复式预算: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4)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得列赤字,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
2、依据和要求(略)--法律、法规、政策、计划、职权等
3、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支,上年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收入。中央预算还包括债务的还本付息数额。
4、时间安排:11月10日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指示;12月10日中央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下年1月10日前省级总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各级预算草案应在各级人大召开前1个月提交给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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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