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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发表时间:2011/12/6 8:43: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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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审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审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掌握P51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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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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