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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审计机关的职责
重点条目: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审计署——国务院总理领导——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央企及重点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制止权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3)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处理处罚权——政府审计的特色
分为审计处理权和审计处罚权。
(1)审计处理权——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审计处理的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
▲注:目的是纠正错误,不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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