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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追索权的要件:(1)汇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行使追索权的通知: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
3.受追索人的确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追索权的标的:(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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