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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审计师:法律知识科目辅导知识点18

发表时间:2013/12/19 11:50: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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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时间:2014年10月19日。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财政法概述(了解)

一、财政法的概念

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管理法(掌握)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概念:指对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依法划分归属国家享有的资产所有权和企业享有的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标准(略)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1.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此外,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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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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