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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二章讲义2

发表时间:2011/10/21 13:58: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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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于10月14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2012年审计师考试,中大整理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法律知识》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第二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6.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例题1·单选题】(2007年试题)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

A.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

B.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C.审计人员

D.审计机关负责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制止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例题2·单选题】(2008年试题)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冻结时,应当向法定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是:

A.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

B.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C.上一级审计机关

D.有关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冻结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权力。分为审计处理权和审计处罚权。

(1)审计处理权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处理权。

审计处理的措施: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这些处理措施的目的是纠正错误,不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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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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