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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相关内容辅导十二

发表时间:2013/1/11 15:06: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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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考试时间:2013年10月13日。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

知识点十一、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不查适当性,除非显失公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除了行政赔偿诉讼)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知识点十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知识点十三、行政诉讼管辖——级别、地域、移送、指定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共同的上级)。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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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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