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审计师考试时间:2013年10月13日。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
知识点十一、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不查适当性,除非显失公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除了行政赔偿诉讼)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知识点十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知识点十三、行政诉讼管辖——级别、地域、移送、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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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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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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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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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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