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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管法
我国《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1月1日开始施行,1995年做了第一次修订,2001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税务管理(P467)
1、税务登记管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发证。
2、账簿、凭证管理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帐簿等相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3、发票管理
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开具,超出此范围经营的,应当开具经营地的发票。
4、纳税申报管理
(二)税款征收(掌握P470)
1、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
(1)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开
征、停征、多征、少征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未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
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
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欲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4)纳税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
税、免税审批机关审批。
2、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纳税额等方式
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且不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
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措施
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且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收优先制度
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③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三)税务检查(略)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P472)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罚款额度: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扣缴义务人罚款额度: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罚款额度: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罚款额度:骗取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行为导致税款流失。罚款额度: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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