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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税收扶持政策惠及受灾纳税人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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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我市从今年8月份起,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具体实施八条税收扶持政策,帮助全市因受台风影响而遭受灾情的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这八条税收扶持政策如下:一、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在税前扣除。四、企业由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七、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免收滞纳金。八、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保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免收滞纳金。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每次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地税部门都急纳税人所急,想方设法予以扶持。这次的税收扶持政策受灾企业或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申请减免部分税收、调整税收定额、允许税前扣除、准予延期缴纳等,符合条件的地税部门将积极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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