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考虑统计上的实际需要于2003年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行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该办法规定,以法人企业作为划分规模的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该办法还规定,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若其中一项达不到则下划一档;对企业规模的认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进行划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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