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有限公司应分别于2002年9月4日,10月8日,12月4日前向郑州市统计局报送《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类值》(E202—1表)月报表,但该单位却分别于2002
答案:
1、郑州某有限公司的行为确实已构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根据国统字(1998)113号文件所规定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郑州某有限公司一年中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郑州市统计局充分考虑到事实与有关法律条款,结合郑州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内对该单位作出了从轻处罚,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其采取的措施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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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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