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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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已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袒护、庇护或者默许、放任、不制止的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等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明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情况下,不但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甚至为了在政绩考核或者评优、贷款、避税等方面获得利益,还予以鼓励和支持,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当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时,不接受、不配合,为执法检查设置障碍,充当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保护伞。如果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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