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发表时间:2023/10/31 17:56: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郑州某有限公司应分别于2002年9月4日,10月8日,12月4日前向郑州市统计局报送《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类值》(E202-1表)月报表,但该单位却分别于2002年9月6日,10月10日,12月6日才上报报表。2002年12月中旬,郑州市统计局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郑州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郑州某有限公司接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郑州市统计局进行了陈述申辩,在陈述申辩书中写到:"该单位是郑州市的利税大户,为本地经济做出了较大贡献,因统计人员流动导致迟报统计资料。该单位已经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改正,对今后统计工作的开展也提出了整改措施。"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向郑州市统计局递交了《关于对郑州某有限公司减轻处罚的申请》,申请书中说:某公司是开发区的纳税大户,一直守法经营,念其是初次违法并且认错态度较好,请求减轻对该单位的处罚。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郑州市统计局最终对郑州某有限公司做出了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

要求:(1)郑州某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统计违法行为?说明理由。(2)如果确实已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则郑州市统计局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请给出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郑州某有限公司的行为确实已构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根据国统字(1998)113号文件所规定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郑州某有限公司一年中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郑州市统计局充分考虑到事实与有关法律条款,结合郑州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内对该单位作出了从轻处罚,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其采取的措施是恰当的。

编辑推荐:

力荐!高级统计师考评钻石定制2次重学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编辑推荐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统计师

        [协议护航班]

        3大核心课程 4大经典课程深度伴学服务协议退费

        3680起

        初级 中级

        545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