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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2.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l4类。主要有: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等。
3.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适用的措施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处分措施。具体分为八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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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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