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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统计法律
一、 什么是法律、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制定机构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实施、修订的历程:
二、 统计法律的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
(1)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
(3)统计调查管理
(4)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2. 统计法律的地位和效力
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它们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第二节 统计行政法规
一、 什么是行政法规,制定机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过程。
二、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三、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四、 法规性文件
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第三节 地方性统计法规
一、什么是地方性统计法规,制定机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第四节 统计行政规章
一、什么是统计行政规章,制定机构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二、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三、统计行政规章的类型
1. 政府规章。
2. 部门规章。
目前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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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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