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统计师考试知识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发表时间:2014/1/20 10:50: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4年统计师考试时间定为10月19日,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2014年统计师考试中国统计师考试网小编特为考生搜集整理了2014年统计师考试知识点讲解,希望能够对考生全面熟悉统计师考试课程有所帮助!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一、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10月13日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将涉外调查机构定义为“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受理机关、申请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机关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其中,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三、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 申请程序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以及用以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地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相关文章:

2014年统计师考试知识点讲解汇总

2014年统计师考试培训零基础通关取证

2014年统计师考试招生简章>>>

新年巨献,豪礼不停!全场课程满500减100!

更多关注:2014统计师考试时间 统计师考试培训 在线模考 免费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统计师

        [协议护航-退费班]

        12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4800起

        初级 中级

        761人正在学习

      • 统计师

        [协议护航-畅学班]

        12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980起

        初级 中级

        545人正在学习

      • 统计师

        [丰羽计划-畅学班]

        4大模块 题库练习 精品课程

        1680起

        初级 中级

        445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