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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统计师考试辅导:统计法复习2

发表时间:2011/9/4 14:16: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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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统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统计师考试辅助材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家统计数据主要包括由普查得到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调查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的调查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汇总后得出的全国统计数据。(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21.保密管理基本制度:(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个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4)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第一非经原确定密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6)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22.《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这条规定对于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发行统计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24.统计人员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5)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5.统计人员的职责:(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

26.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设,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27.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并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200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10号令予以发布。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28.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利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第二,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是法律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基础性的行政管理工作。

29.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30.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具备的条件:(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3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为两种情况作出决定:(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政府机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迟报统计资料(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12)打击报复依法发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21)泄露国家秘密(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7)违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33.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统计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统计违法者所承担的统计法律责任也不同。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

34.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5.处分的主要特征:(1)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3)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36.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适用对象:(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意外的工作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37.统计监督检查的基本特征:(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是实施统计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

38.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39.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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