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
(四)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查到的新增、变动和消亡单位情况。
(五)本制度的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六)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少量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七)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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