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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统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
二、行政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两种形式。
(一)统计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1.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2.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A.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B.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C.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
(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
1.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主要特征是:
(1)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3)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
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是监察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本机关以外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建议权);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通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1.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
2.通报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
(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五)批评教育(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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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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